关于第32786549号“unblockc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unblockcn 32786549

阅读:107081 2022-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大香蕉网络应用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09588号《关于第32786549号“unblockc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31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上述判决不服…

  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大香蕉网络应用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09588号《关于第32786549号“unblockc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31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63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26406号“Unblock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一、二审诉讼阶段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后,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最高法行再25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在二审判决作出后,本案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故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我局原驳回复审决定,我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引证商标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33期《商标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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