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枫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02110号“TGLP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5062号“TC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并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纯英文字母构成,在字母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