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元带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21371号“洋浦老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0415号“洋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显著性较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撤三字[2021]第W083363号决定在调味品等部分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老盐”,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于除“食用盐;精制食盐;食物防腐盐;芝麻盐;烹饪用盐;调味盐;食盐”商品外的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中的“洋浦”,为我国海南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属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