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30848号“数智交院 ZJIC ZHEJIANG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195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企业名称“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数智交院”已与申请人目前的名义一致,英文部分“ZHEJIANG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 CO.,LTD.”系申请人目前对应的英文名义,“ZJIC”则为前述英文名义的对应简称。可见,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目前的名义保持一致,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以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在使用过程中并未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工商变更证明、申请人名义及地址变更公告、资质证书、荣誉证书、使用证据、媒体报道、“数智交院”搜索页面截图、“ZJIC”的百度百科、在先判决书及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1年11月2日经我局核准由“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名义已经我局核准变更为“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商标“数智交院 ZJIC ZHEJIANG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1951及图”使用在指定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