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村村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对第35044707号“小瓶友 XIAO PING Y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11695号“友”商标、第3012674号“友”商标、第25526466号“友酒 友 The Power Of Friendshi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所获荣誉、证书;2、产品销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相关资料;3、在先案件裁定;4、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亚力酒、苦味酒、开胃酒、清酒(日本米酒)、伏特加酒、白酒、烧酒、青稞酒、米酒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薄荷酒、亚力酒、苦味酒、开胃酒、清酒(日本米酒)、伏特加酒、白酒、烧酒、青稞酒、米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文字“小瓶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友”,且文字“小瓶”使用在白酒、烧酒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