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519776号“恒睿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恒睿康 57519776

阅读:21075 2022-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科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19776号“恒睿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4841号“恒瑞康及图”商标、第7201306号“恒睿及图”商标、第36908763号“…

  申请人:上海科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19776号“恒睿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4841号“恒瑞康及图”商标、第7201306号“恒睿及图”商标、第36908763号“恒睿”商标、第54914222号“恒瑞康 HENG RUI K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超一年,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恒睿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恒睿”,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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