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惊喜一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72561号“神奇会员 MAGIC MEMB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17016号“神奇会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604772号“神奇百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1612号“神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41223号“神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604784号“神奇像素 shenqixiangs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018936号“神奇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505603号“神奇黑板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5259037号“神奇辅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3618893号“神奇会员折扣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5259037号“神奇辅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9046778号“神奇百科 ShenQiBai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九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五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七、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八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七、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神奇会员”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十、十一的文字识别部分中均含有“神奇”,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十、十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十、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九的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