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23020号“埃安有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1442664、519296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媒体报道、活动照片、采购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二,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咖啡饮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茶”,用在指定的除冰茶、茶、茶饮料之外的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其原料等特点的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