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海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41059号“越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8605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第474588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