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锅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95036号“憨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85006号“憨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盒饭;方便米饭;方便粉丝”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在“谷类制品;面条为主的预制食品;食用淀粉;调味品;调味酱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项目上的注册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298035号“憨憨酸菜鱼”商标、第53847222号“憨憨记”商标、第54776067号“憨憨”商标、第48952138号“小憨憨”商标、第44189366号“憨憨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谷类制品;面条为主的预制食品;食用淀粉;调味品;调味酱汁”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四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盒饭;方便米饭;方便粉丝”商品上的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