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56823号“迫駕洞藏”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迫駕洞藏 37956823

阅读:124093 2022-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炳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461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第37956823号“迫驾洞藏”商标(以下称被…

  申请人:王炳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461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第37956823号“迫驾洞藏”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下发的决定书有误,被异议商标并不是“迎驾洞藏”。申请人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人的第41396267号“迫驾洞”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身份证明等主要证据。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第1120927号“迎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966027号“迎驾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57463号“近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84477号“迎驾YING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01175号“迎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会淡化原异议人的驰名商标,损害原异议人的利益。。

  三、申请人的字号“迎驾”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原异议人就“迎驾”、“迎驾贡酒”系列产品的外观、包装等申请了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损害。

  四、申请人存在抄袭抢注的恶意,申请人注册的“迫驾”、“徽坛迎驾洞藏馆”等商标与原异议人的“迎驾”系列商标高度近似,还恶意摹仿“江小白”商标,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公司创始人、引证商标所获荣誉证明;

  2、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央视广告视频等宣传证据;

  3、销售合同、单据及发票、网络平台销售资料;

  4、审计报告;

  5、“迎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

  6、原异议人维权案件证据;

  7、申请人的部分商标信息;

  8、原异议人“迎驾贡酒”系列产品《作品登记证书》及《外观设计专利》;

  9、“江小白”网络搜索信息介绍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

  被异议商标“迎驾洞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酒(饮料)、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一予以扩大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上。2019年10月20日,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原异议人。

  3、2010年,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确人原异议人的“迎驾及图”商标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被异议商标“迫驾洞藏”中的“迫驾”经过一定的字体设计,其中“迫”字的表现形式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迎”,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中“迎驾”、引证商标二“迎驾厂”、引证商标三“近驾”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原异议人“迎驾及图”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白酒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原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原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且保护了原异议人的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号“迎驾”构成存在区别,因此,原异议人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被异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与原异议人主张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酒瓶、酒盒及享有在先著作权的“迎驾洞藏铭牌”系列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原异议人的该项主张亦因缺乏事实不能成立。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对原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5日

本文《关于第37956823号“迫駕洞藏”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迫駕洞藏 379568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293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