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恒星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环宇知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89120号“知了课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31711号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2017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及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北京交叉点击科技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积极有效的使用,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知了课堂”技术应用咨询服务合同及发票;
2、新科动漫百度百科;
3、好看视频中关于新科动漫栏目介绍视频;
4、“知了课堂”科蕾奖证书;
5、“知了课堂”科蕾奖微博。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6、北京交叉点击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尚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视频版权授权协议书、品牌授权合作协议书;
7、宣传截图及照片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视频版权授权协议》与复审商标指定服务无关,也无发票佐证其真实性。中视新科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其使用证据与申请人无关。“知了课堂”技术应用咨询服务合同及发票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项目无关,合同和发票不具有关联性。有关新科动漫的介绍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荣誉证据与复审商标是否投入商业使用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坚持提出以下意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涵盖“知了课堂”从制作、宣传、播出和获奖的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申请人为商标受让人,许多使用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无法获取详尽的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北京交叉点击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2014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2020年9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海恒星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证据1为复审期间内北京万菱科技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北京交叉点击科技有限公司的《知了课堂》品牌内容中的《转动的车轮》、《神奇的相对运用》多媒体短片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的协议及发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为他人提供了节目制作等服务,故不能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 证据2新科动漫百度百科介绍表明“知了课堂”为其中一个特色栏目名称,但时间不在复审期间。证据3的视频发布时间晚于复审期间。证据4、5为《知了课堂》获得2011年科蕾奖优秀奖的证据也不在复审期间。证据6的视频版权授权协议书和品牌授权合作协议书需要被授权人的使用证据进一步佐证,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7宣传截图及照片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时间不在复审期间。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