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986801号“聚人缘那些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聚人缘那些年 29986801

阅读:110749 2022-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寿比南山(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任丘市运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4日对第29986801号“聚人缘那些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18…

  申请人:寿比南山(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任丘市运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4日对第29986801号“聚人缘那些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185973号“聚人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二、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聚人源”商标宣传材料;

  2、申请人及“聚人源”品牌所获荣誉证书;

  3、在先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存在任何恶意,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案件法院判决书;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信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日申请注册,201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伏特加酒、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及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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