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拓普泰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96226号“TOPTECH Machinery changes life 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16876号“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60885号“TOP ENGINEERING及图”商标、第12160888号“TOP ENGINEE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和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外观、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