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嘉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909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68093号商标、第1811859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商标与之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放弃除0922群组外的其他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放弃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0922群组的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及发票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现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2、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对代理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0922类似群组商品上请求复审,并未对0901等其余类似群组商品,即电子存储器、无线电设备、音频视频接收器、电子电路连接器商品上请求复审,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电池、蓄电池、原电池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点火用电池、电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