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军融科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58951号“军融科创 JUN RONG KE CHU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且未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服务协议、部分物资采购合同及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