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油脂联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11577号“MOCKOBCKUU ПPOBAHCAЛ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57789号“MOCKOBCKNN 6YAOUHO KOHANTEPCKNN KOM6NHAT KOAOMEHCKO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设计和外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其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未使用撤销申请的申请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