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州纵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96114号“纵横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4578号“纵横”商标、第12653785号图形商标、第50349634号“纵横”商标、第12787977号图形商标近、第527503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方式、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信息、企业简介资料、公众号信息截图、小程序截图、收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五已经驳回,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