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外流春矿泉饮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贺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21032号“漂亮女人 BEAUTIFUL WO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32209号“巾帼美 BEAUTIFUL WOMAN”商标、国际注册第1481091号“PRETTY WOM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鸡尾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鸡尾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漂亮女人 BEAUTIFUL WOMAN”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部分英文“BEAUTIFUL WOMAN”、引证商标二“PRETTY WOMAN”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