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宠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03069号“它微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构成元素、文字表现方式上设计独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备应有的显著特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它微量”纯文字构成,使用在“片剂”等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