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凯尔特光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805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39454号图形商标、第15946108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49918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178460号“KENZ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大量投入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引证商标四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