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284997号“HANNA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ANNAH 57284997

阅读:79306 2022-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润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84997号“HANNA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27850号“汉娜咖啡HANNAH COFFEE及图”商标、第11688700号“HANNA…

  申请人:润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84997号“HANNA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27850号“汉娜咖啡HANNAH COFFEE及图”商标、第11688700号“HANNAN Hannan Foods”商标、第19784983号“HANNAO”商标、第55721329号“韩纳孜HANNAZ”商标、第42193044号“hanah”商标、第15534642号“迷你园HANNAH GARDEN”商标、国际注册第1264698号“HANNAH COFF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此外,多件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成功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广泛的使用,申请商标被驳回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创始人关于申请商标的含义、品牌理念及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上的介绍;2、申请人品牌官网介绍;3、《渡赏易 香港特区消费指南》中关于申请商标的介绍;4、申请商标所获荣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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