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太同弹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70219号“新大同株XDT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85532号“新大同弹簧”商标、第39461663号“新大同弹簧”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系其所有人恶意抢注,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异议申请,恳请待上述案件结案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撤销复审决定书;2、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锁簧”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及核定使用的“锁簧”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