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宇畅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79513号“宇畅车辆YU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73313号图形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69066号“GOHE及图”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48073313号图形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87677号图形商标、第55091602号图形商标、第19973677号“TAO MOTOR及图”商标、第50269066号“GOHE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