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51011号“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标识,经过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具有明显显著性。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其指定服务来源等属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此外,已有多件包含“东南亚”文字的商标注册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及图形组合而成,该文字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