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鸭途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50172号“鸭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早已注册了“鸭途”系列商标,上述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90350号“鸭途”商标、第54419739号“途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会造成混淆。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鸭途”品牌简介;2、“鸭途”使用及推广资料;3、媒体报道及宣传推广视频;4、作品登记证书及相关荣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驳回在“职业介绍;人员招聘;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及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