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831835号“寻梦天然 奇遇璀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寻梦天然 奇遇璀璨 57831835

阅读:105673 2022-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然钻石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31835号“寻梦天然 奇遇璀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属于复审服务所属领域的习惯用语或宣传用语,亦未体现申请人的营销理念、促销手段等,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

  申请人:天然钻石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31835号“寻梦天然 奇遇璀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属于复审服务所属领域的习惯用语或宣传用语,亦未体现申请人的营销理念、促销手段等,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且唯一对应的关系,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此外,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所适用的《商标法》第三十条系法律适用错误。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行政判决书;2、互联网上关于申请人的介绍;3、天然钻石协会官网的ICP备案查询结果页面;4、天然钻石协会官网页面截图;5、相关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资料等;6、类似情况的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寻梦天然 奇遇璀璨”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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