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65334号“兴茗XINGM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2556号“興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是本案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62940号“茗兴源森泰MINGXINGORIGI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商品上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申请人名下相关商标已经通过初审或已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冰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冰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