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卡曼德(北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大紫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84842号“MechM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82451号“MECHMIN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早已在企业官网等媒介大量宣传企业和申请商标,并多次参加各种国际展览,获得较多荣誉。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的联系,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格局。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参展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初步审定在“质量控制;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产品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评估;产品测试”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