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819871号“MISTJ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STJET 57819871

阅读:146759 2022-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斯泰嫩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19871号“MISTJ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9471号“MIST”商标、第8329454号“MIS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

  申请人:斯泰嫩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19871号“MISTJ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9471号“MIST”商标、第8329454号“MIS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者误认。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已届满并未续展,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待其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此外,多件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并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状态信息;2、“MISTJET”、“MIST”解释页面;3、申请人网站内容及相关翻译;4、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登记信息;5、举证商标信息页面;6、引证商标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递交回执。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5月27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水管阀”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瓣阀(机器配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喷嘴”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水管阀”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

本文《关于第57819871号“MISTJ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STJET 578198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2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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