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808847号“METAVIE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TAVIEW 56808847

阅读:79627 2022-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元视觉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08847号“META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86694号“麦塔威科技CREATIVE SERVICE metaview及图”商标、第53…

  申请人:元视觉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08847号“META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86694号“麦塔威科技CREATIVE SERVICE metaview及图”商标、第53757422号“Megavie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共存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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