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盖盖盖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38606号“山野主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6570290号“山茗主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山野主义”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