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093412号“RAF SIMONS ARCHIVE REDU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AF SIMONS ARCHIVE REDUX 58093412

阅读:96444 2022-04-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拉夫•詹•艾池•西蒙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93412号“RAF SIMONS ARCHIVE REDU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24057号“RAF SIMONS ARCHIVE REDUX…

  申请人:拉夫•詹•艾池•西蒙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93412号“RAF SIMONS ARCHIVE REDU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24057号“RAF SIMONS ARCHIVE REDU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傍名牌、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订单、发票、媒体报道、销售图片、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另,引证商标所有人是否具有傍名牌、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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