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毛戈平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信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12170号“毛戈平美妆 MAOGEPING MG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89275号“MC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的授权信息、申请人的销售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美妆”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该标识整体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两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