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076026号“迅玄武XUN XUANWU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迅玄武XUN XUANWU 58076026

阅读:149745 2022-04-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享印畅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76026号“迅玄武XUN XUANWU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致力于为不同行业用户提供可视化兼具改善性的整体运维解决方案,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系申请人…

  申请人:广州市享印畅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76026号“迅玄武XUN XUANWU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致力于为不同行业用户提供可视化兼具改善性的整体运维解决方案,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由文字和拼音组合构成,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应作为整体识别,并非特定指向“道教所信奉的北方的神”,在指定服务上使用,不会产生有损宗教感情的不良影响。另,已有诸多含有“玄武”文字的商标获得注册并共存,按照审查一致性的标准,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搜索打印件等证据。

  经审查,我局认为,“玄武”有“道教所奉的北方的神”之意(见《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第1542页)。申请商标含有“玄武”文字,在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玄武”文字的不同含义,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消除前述不良影响,从而可获得初步审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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