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好博窗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96426号“好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65086号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该裁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