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义恒诺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43470号“中江信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显著特征也更加突出。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683498号“信实XIN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其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638008号“信实XIN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440021号“信实XIn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846949号“信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549156号“信实SNUS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显著识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中江”并非地名,具有除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整体具有显著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另,申请人发现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撤销复审程序被依法决定撤销注册,目前正处于撤销复审一审诉讼程序中,仍应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审理,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复审一审诉讼程序中,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难以裁出最终结果,为兼顾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不予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系纯汉字组合标识,其中“中江”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引证商标四中“實”为“实”的繁体字,二者未有实质性不同。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的主要识别部分“信实”、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方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近,在整体上较引证商标一至五亦未形成明显不同的含义相区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系列商标联想,从而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中江”为四川省德阳市下辖县名称。申请商标包含“中江”文字,在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中江”作为地名的其他含义,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通风罩等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其有关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