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焦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51434号“焦陂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50361号“焦陂梦”商标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6日
申请人:安徽焦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51434号“焦陂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50361号“焦陂梦”商标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