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安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赛博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602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22538号“知勉Makrite”商标、第52510565号“Makrit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3、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进行版权登记。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2、《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项目研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节能领域的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认读为“M”,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具有较强识别作用的首字母“M”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作品登记情况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