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科艺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20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9106、11861721号“BS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设计和开发、工程学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识读为“BSY”,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字“BSY”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