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宝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78301号“报喜鹿Baoxi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0180号“报喜璐baoxil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67623号“报喜鹿BAOXIL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失效。3、申请商标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2、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针织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帽、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汉字“报喜鹿”与引证商标一中汉字“报喜璐”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作品登记情况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