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645459号“比目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比目鱼 56645459

阅读:136445 2022-05-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建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棒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45459号“比目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6985号“比目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2661号“比目鱼”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黄建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棒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45459号“比目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6985号“比目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2661号“比目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仅在“床单和枕套”商品上存在权利冲突,因此,申请人对“床单和枕套”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予以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床单和枕套”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床单和枕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该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除“床单和枕套”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商品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6日

本文《关于第56645459号“比目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比目鱼 566454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2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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