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高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46201号“高农智能 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4351号“高农GAON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出于对知识产权的善意保护。申请商标系对在先商标的衍生注册,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高农”,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