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304832号“数联行数 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数联行数 Ni 55304832

阅读:132499 2022-05-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数之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蓉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04832号“数联行数 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74075号“数联数”商标、第923257号“N…

  申请人:成都数之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蓉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04832号“数联行数 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74075号“数联数”商标、第923257号“Ni及图”商标、第3437674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系对在先“数联行数”商标的衍生注册。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在先商标资料;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电子芯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数联行数”及外文“Ni”组合而成,其中汉字“数联行数”与引证商标一“数联数”文字构成相近;引证商标三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认读为“Ni”,申请商标中外文“Ni”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组合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6日

本文《关于第55304832号“数联行数 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数联行数 Ni 553048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2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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