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诸暨市风帆管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诸暨联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拜培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73753号“greenther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43826号决定,于2021年9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诸暨市风帆管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未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现通过复审重新提交使用证据,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合同、发票;2、相关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及诸暨市成杰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页作为主要证据。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诸暨市风帆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水管;铝塑复合管;非金属、非塑料制水管阀;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水泥管;非金属地板砖;防水卷材;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玻璃;制煤砖用粘合料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28年1月13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1年1月18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中申请人与诸暨市成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显示有复审商标字母“GREENTHERM”,后附发票,合同与发票均在指定期间内,合同与发票中的商品、数量、价格一一对应,再结合证据1中的另一份合同及对应发票、证据2的相关报告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非金属水管;铝塑复合管;非金属、非塑料制水管阀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水泥管;非金属地板砖;防水卷材;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玻璃;制煤砖用粘合料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非金属水管;铝塑复合管;非金属、非塑料制水管阀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