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托普永道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91310号“SO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13249号、第4039103号、第55010129号、第36334824号、第35190547号、第27880705号、第18668902A号、第18668902号、第14481044号、第4290598号、第54031208号、第4629737号、第69877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宣传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十二、十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