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皮洛伯洛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暴雪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45716号“SHADOWLAN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34549号决定,于2021年7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皮洛伯洛斯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7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巡演合同、主办项目票房成分表;2、微信、微博、脸书等平台的宣传使用资料;3、各媒体对申请人在中国巡演的介绍报道;4、相关票务网站门票销售网页、演出内容介绍网页;5、宣传海报及广告牌等;6、申请人演出视频片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等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皮洛伯洛斯公司于2012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有关舞蹈表演的娱乐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0年7月2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的巡演合同、相关票务网站门票销售网页、演出内容介绍网页等证据,结合证据2、3、5、6的各平台宣传资料、媒体报道、宣传海报及广告牌及申请人演出视频片段等宣传使用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有关舞蹈表演的娱乐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在有关舞蹈表演的娱乐服务上复审商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