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信用达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信嘉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47503号“央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39637号“央信消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45951384号“央信消防 CENTRAL CITIC FIRE PROT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二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央信”完整地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识别部分“央信消防”,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灭火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消防泵;灭火用自动洒水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