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万商云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63386号“万商云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已在相同服务上注册了“万商云集”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应当予以核准。同时,结合申请商标文字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等综合进行分析,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申请人对此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与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申请人相关资质和荣誉证据、合同、广告图片、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万商云集”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