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54546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11045号图形商标、第3731107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申请中由均已生效的无效宣告裁定对其裁定予以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已被裁定予以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7日